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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丰: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是缩小贫富分化

2009年8月16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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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分化更多地表现在“饱与饿”、“生与死”和“健与病”的差别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非常丰富的社会里,富人就只能在较为奢侈的消费上展现其优势。

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是缩小贫富分化

薛兆丰
2009年8月12日

批评茅于轼老师的短评发布后(见这里),收到读者来信给出的链接,读了茅老师的“八十自述(见这里)”,多少明白了他为什么会一再出现矛盾。

在“八十自述”的结尾处,茅老师写道:

市场经济有一万条好处,但是有一条极大的坏处,那就是贫富不均。所以需要政府和民间合力,对它加以限制。……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有普选,结果当选的人必定是倾向穷人的。如果他们牺牲了穷人的利益,就会被选下去。因为在社会中低收入者占大多数。

这是说,茅老师不仅认为市场经济导致了贫富不均,而且认为应该靠穷人人多势众,通过普选来对富人进行剥夺,从而缓解甚至消除贫富不均的现象。对此我谈两点看法。

第一点看法,是茅老师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不牢靠的,他对市场经济的辩护会帮倒忙。市场经济有一万条好处,其中极大一条好处,就是缩小了贫富不均,而 不是制造和扩大了贫富不均。市场经济为社会提供了巨大的财富,是无中生有的财富,它使得所有人(包括任何标准下的穷人和富人)都活得更长、更健康、更丰 富。市场经济的结果,是每个人的状态都有绝对的提高,都能过上过去即使是上层社会都未必能过上的生活。

在非市场经济下,资源不仅也是稀缺的,而且往往是比市场经济下的更稀缺。要争夺这些资源,人们往往不通过钞票,而是通过各种特权,而后者的悬殊,是 什么吉尼系数所无法统计的。茅于轼老师在“八十自述”中提到一位被茅太太风姿所倾倒的高官。这位高官能在冬天享受室内游泳池。这种贫富分化,虽然统计数据 反映不出来,但仍然是显著的,而且不是由市场经济造成的。

究竟哪里的贫富分化更悬殊?我的老师威廉斯(Walter E. Williams)曾经问:假如上帝对你说,我要惩罚你,让你来世做个穷人,但你可以选择在哪个地方做穷人,那么你会选在哪里做穷人?我也想顺势问读者: 假如上帝对你说,我要奖赏你,让你来世做个权贵,而且你可以选择在哪个地方做权贵,那么你会选在哪里做权贵?

诸位,审视一下自己的两个答案,就可以比较出究竟哪些社会的贫富悬殊更严重。

我的观点是:无论在任何社会中,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都永远存在着地位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物质更匮乏,贫 富分化更多地表现在“饱与饿”、“生与死”和“健与病”的差别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非常丰富的社会里,富人就只能在较为奢侈的消费上展现其优 势。从边际效应递减的角度看,社会越发达,贫富分化程度就越低,而市场经济是这一进程的唯一功臣。茅于轼先生认为“市场经济一条极大的坏处就是贫富不 均”,是对市场经济很大的曲解和抹黑。

第二点看法,是茅老师其实是个“福利主义者”和“平均主义者”。普选这句话尤其扎眼:谁代表穷人的利益,就选上台,不代表穷人的利益,就轰他下去。世间多少罪恶曾假穷人之名!茅老师自己说过:“真正的经济学家全都是自由主义者,主张政府干预的都是假经济学家(见这里)。”但根据“八十自述”,我认为茅老师是个左派经济学家。按美国的用词习惯,他是个Liberal,而绝不是个Libertarian。

差别在哪里?对Liberal来说,一个人偷东西,是不道德的违法行为;但一群人,通过选举,对富人进行剥夺,就变成了道德高尚的事情。然而,Libertarian却不这么看。他们赞成慈善,但只赞成自愿的慈善。威廉斯教授说(见这里):

如果强奸被看作是不道德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那么轮奸就不应该是比较高尚或比较有道德的。有些人恐怕不同意我把福利、 公办医疗保险和农业补贴称作“盗窃”,而喜欢自欺欺人地把它们称为“收入再分配”。照那么说,我们是否也可以让政府来审批政府支持的强奸,并称之为“安慰 再分配”?

既然茅老师认定了“政府和民间合力对富人温和地剥夺”,既然有了这一条,那么他在为市场辩护时常常出现矛盾(见这里),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了。只要他认为合适,就运用合力来劫富济贫;只要他觉得不合适,就按市场原则办。至于什么时候合适什么时候不合适,外人无法推测。例子之一,就是茅老师关于“廉租房”的看法。

在2009年4月22日《东方早报》的报道里,茅老师反对“廉租房”(见这里):

茅于轼还认为,廉租房扭曲了房地产市场。他说,如果政府发钱给该享受廉租房的人,比如廉租房租金每月200元,政府可每月发放给应该享受廉租房的人200元,让他们自己去租房,或者这些人拿到钱用来做别的,这样就不会使市场扭曲。

时隔不过三月,在同年7月6日的凤凰台的电视节目中,他赞成“廉租房”(见这里):

政府有义务让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起码的条件住,没有义务保证满足每个人对房产的占有欲望,欲望就多去了,我不但要有房产,我还有别的好多,要钻戒,我还要宝马车,政府没有义务满足这些欲望,但是有一个义务让人有一个地方住,而且这个地方还算可以……

那么茅老师究竟主张什么?

茅老师的对手马光远说:“我认为两者都是需要的,廉租房也要,经济适用房也需要。”我不认为茅于轼有能力反驳马光远。为什么?因为他们是一道的同路 人。既然“政府有义务让人有地方住,而且这个地方还算可以”,那么剩下就是谁够不够穷,以及地方算不算可以的问题了。同样,既然教育是“消除社会不公平的 最主要的途径,受教育,包括进入图书馆,已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那么政府有没有义务让人免费上大学,而且这大学的质量和名气还可以呢?有了“合力对富 人剥夺”这一条,茅老师自己就能随时跟自己的主张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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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

2009年5月28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香港的租务管制
1969年的暑期,在转到西雅图之前,我回港度假,顺便到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及到租务法庭与林志宽法官研讨香港的租务管制。这后者我曾经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但因为过于庞大而放弃。然而,69年的情况有点不同。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给我的合约是终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条件赌大一点。
选择香港作为研究租管的实例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前建造楼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10倍以上。香港战后人口暴升,但战前建造的住宅楼宇在69年还是以战前的租值为准则而管制。这个大得惊人的市值与管制的差距,必定会使租管的效果来得甚为明显。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现象转变,吹毛求疵地以什么高深的统计学来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为在佃农理论的研究中,我意识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致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从而产生类似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69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时,我的矛头就直指业主被政府压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谁的权利。那是说,假若一层楼宇的租金市值是1000元,政府只准业主收100,那900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为谁的呢?
香港当时的租管法例复杂无比,而又曾经修改过三十多次,所以这问题一言难京近于退休的林志宽法官对这些法例的来龙去脉知之甚详,对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问,他天天答,后来我索性请他到西雅图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后,我有一篇关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国某法律学报选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经过好几个月的审查;我确定了市租与管租之间的大差距,没有清楚地界定为租客的私有权利。这大差距是无主孤魂,依照当时的公共财产理论,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
我当时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两项精彩之极的、与租值消散大有关联的香港租管现象。其一是分租:战前住宅楼宇在战后有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等,以至一间大约500平方英尺的单位,竟然平均有43伙住户(最高达数十伙)!第二个精彩现象,是在有租管的战前建造楼宇之顶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悟建,成行成市,蔚为奇观!
骤眼看来,如上所说的两个怪现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鱼,因为鱼非私产而导致大多捕钓的人,又或像庇古与奈特谈及的公路例子,因为非私产,不用收费而引起交通挤塞。
然而,香港租管楼宇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挤塞现象,使我越想越觉得有问题。两年多之后——1972年初——我恍然而悟,发觉传统的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理论,在基础上错了。
租值消散的困扰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一个显浅不过的问题,就是没有读过书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内的专家却可能认为深不可测。60年代开始大行其道的科斯定律是这样的一个例子。这定律浅得连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内的专家因为被传统的观点左右,没有科斯提点就看不出来。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现象,理由简单不过。前者是因为市场租值急升,虽然有租管,但大房东、二房东等因为代价(市场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当时香港最极端的例子,是一个床位分三更睡觉,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僭建,理由也是简单之极。既有租管,业主的收入微不足道,当然一于少理。租客呢?天台的权利不是他们的,所以无权过问。朋友,你有没有看过当年的天台情况?好些比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多,也有大排档!
当时困扰着我的,可不是解释上述的两个现象,而是觉得这些现象的发生不是因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正相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应该消散的无主租值消散得很少。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大问题。
回到我举出过的数字例子吧。假如一个单位的市值租金是1000元,而租管只准业主收100,其900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在竞争下应该会消散的。但因为有分租与天台木屋的发生,我翻来覆去的估计,真的消散的租值不到14
试想,大房东、二房东等等,因为分租而有利可图,他们于是赚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赚了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护费的组织,又赚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为供应天台水电而有油水可抽,皆租也。
价格理论跑出来
我是个不被成见约束的人,但应该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难倒了我。1972年的一个晚上,我把问题倒转来看,才知道传统的公共财产理论在基础上错了。传统的错,是用错了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没有界定权利的收入或无主的收入,传统之见是大家竞争去争取,其争取成本等于收入,以至租值烟消云散。这理念忽略的,是每个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要点,是在局限下尽可能减低租值的消散。那是说,在竞争下消散了的租值,永远是每个有关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许去减少其消散所剩下来的最低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为例,分租与磨建的现象正好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同样,所有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都是由于在局限下要减低租值消散而起,而这些行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租务管制与价格管制大同小异,而作学生时第一次读到课本上的价格管制理论,我就认为胡说八道,毫无理论可言,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价格管制会肯定地引起那种行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点,一个新的价格管制理论明显地浮现出来:价管引起的行为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而有用的理论必然要从选择那减低租值消散的局限为出发点。
《价格管制理论》(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写了一年,其间易稿十三次。虽然好些行内的朋友认为那是近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里程碑,但自1974年发表后,二十多年石沉大海!听说前年有点火花,被引用五次。难道50年后该文会变作大鱼一尾?
件工合约看公司
回头说,69年暑期回港,除了调查租管,还有件工合约。选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为那是我的故乡,而是香港的工会势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国为例,因为工会的压力,好些行业件工是不容许的。我要调查件工,是因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农理论中说到合约的选择,我认为科斯1937年的《公司的本质》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的。既然公司是合约的问题,其研究就有了焦点。我当时肯定了件工合约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因为这种合约正好站在科斯所说的公司市畅之间。当时我想,要是科斯想到件工合约,他的论调当会不同。
当年,好些行内高人认为科斯的公司鸿文是套套逻辑,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样看,因为科斯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问:一个人可以依照市价的指引而生产,自己在市场出售,为什么这个人会跑到一家公司去作成员,被经理指挥工作,像奴隶那样的?他的答案,是市价往往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不能知道,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1968年我问科斯:假若苹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以培传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本质还没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约的特别之处,是件件有价。因为有价,科斯的不知价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难道一家工厂不是公司?
我为科斯的荣休而写了《公司的合约本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1983年发表。该文以件工合约为出发点而提出了委托(Proxy)价格的理念,其结论是公司究竟为何物,我们既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约在本质上与市场的合约不同。
科斯读该文后,回信说那是他十多年来能学到一点东西的文章。他认为委托价格(例如以时间计薪酬,不是生产贡献之价而是把生产委托于时间之价)是重要的创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为何物之说。这一点,我是坚持己见的。
《公司的合约本质》是我到港大任职后第一篇发表的文章,十多年来在国际上被转载了六、七次,而被引用的次数与日俱增。
师傅女儿是同窗
北京的商务印书馆搞了三年翻译(难译,几次转换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农理论》的中译本,邀请我写个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却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写个新序。一石二鸟,我决定用中文下笔。我见香港的学子似乎不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鸟,先在《壹周刊》发表。本来打算写一两期的,但思往事,一动笔就写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温哥华的一次聚会中,我遇到恩师阿尔奇安和他的女儿。他女儿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学,是好朋友,数十年不见,大家都老了,异地相逢,其喜悦之情书所难京她抢着说:爸爸告诉我这些年来你在学术上有建树。我笑着问:他认为我是个天才吧?这样问,以为她会答:当然啦)殊不知她回应道:不是的。爸爸说你有持久拼搏之能,永远比其他学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拼搏,是傻佬的定义了。但我还是感到高兴的。
说句衷心话:凡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点傻,有点傻里傻气的。可不是吗?要是学术研究是为了书中自有黄金屋,有谁会因为要明白玉器市场而坐在广东道的地上卖玉?又有谁会因为明白了玉器市场,就欣然自得,懒得去写什么文章发表?
不写文章是高手
同样,关于香港的租管研究,在发表了《价格管制理论》之后,我被迫应酬再写了一篇关于租管与楼宇重建的问题的。但应该是最精彩的一篇,关于天台木屋的奇观,我已定下一个绝妙题目——The Squatters Above 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他文章内作了预告,但到今天还没有动笔。一位经济学者朋友(GHilton),二十多年前屡次以美酒为诱,促我动笔。他说该文若不写下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损失。但我为了要多知一点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运作,分身不下,就放弃了。
真羡慕迪雷克托。他只有一个什么学士,平生只写过几页纸的文章,但他不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在学术上举足轻重。他的思想对我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是我,说到纯经济学术的影响力,我这一辈子无出其右。我想,像迪雷克托那样的人,在香港的大学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作的。
记得1976年,我写了一篇很有争议性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内容说高等座位的票价偏低,是因为售票的老板要使高等座位先满,好叫买廉价位的人不会在开场后偷偷地转到高价的座位去。过了个多月,我收到一封信,封面没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开来一看,没有信,只有一张不及两丁方英寸的、从某杂志剪下来的几句文字,内容说某君买了廉价票,偷偷地坐到贵价票那边去。
这定神一想,就知道是迪雷克托寄来的,因为只有他这个人会那样做。两年之后,我遇到他,说:感谢你寄来的无名又无信的信。他漠不关心地回应:你那篇关于票价的文章,理论没有错,但我寄给你的推翻了该理论。
学术要从浅处看
学术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回事。我们为了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对世事多知一点,也为了要明白而想解释下。避免费时失事,我们要以一套系统从事。我们于是求学,学理论、学方法。我们要学得很通透,要将深的简化,然后把整套理论的重心拿得准,紧握不放。满师后就要下山,山下是真实的世界。我们要对世界知得很多,因为我们知道最蠢的学者,是试行解释没有发生过的事。
我说过好几次了。三十多年来,我用得着的经济理论只有简单的两招。其一是个人争取在局限下最大的利益,其二是需求曲线向右下垂。在这两招中,只有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若子虚乌有地作出来,其命中率是近于零的。解释行为或世事的重点,是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决定哪种有关,哪种无关,选出有关的要简化,要有系统地处理。稍为明白一点真实的局限,往往是三几年的功夫。代价虽大,但一旦弄清楚了,理论就差不多百发百中。
我们不容易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者要替政府作什么建议,要以自己所学的来作什么改进社会之举。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微不足道。被政客利用是可能的;经济学者喜欢因此而把自己抬高了。数之不尽的人说,还健在的经济学者中,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是弗里德曼。弗老却之不恭,但私下里说心中话,他知道他的所谓影响是大势所趋,时势造英雄。
我感到遗憾的,是今天经济学的发展,大都与真实世界脱了节。好些自以为与真实世界有关的,其实是一些数字游戏。这些我明白。民以食为天,各国政府大量资助学术,似模似样的学术文章,在什么知名学报上发表了几篇就可赢得一个铁饭碗。老实说,要是40年前的经济学像今天的那样,我早已另谋高就。
说得太多了。好些朋友要我写一本关于自己的传记。但自传是伟人才有资格下笔,傻佬免问。然而,因为《佃农理论》的回顾,我无意识地写了自传的一个片段,大约是可的十分之一吧。这片段是我平生最愉快的时刻,动起笔来如长江大河,滔滔不绝。

20005月于香港

张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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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禁酒与毒品

2009年5月22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禁酒与毒品

[美] 米尔顿·弗里德曼

“以泪洗面的日子结束了。贫民窟将很快成为记忆。我们将把我们的监狱变成工厂,把我们的看守所变成货栈与玉米仓,从现在开始,男人们将昂首挺胸,女们人将粉面含笑,孩子们将笑逐颜开。地狱将永远闲置待租。”这是著名的福音传教士与反酒鬼运动的首要参加者比利·森迪,对1920年早期开始的禁酒运动的赞誉之辞。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他的这些希望遭受了多么悲惨的命运。不得不再建造新的监狱与看守所,以关押那些因将对酒精的饮用转化为对国家的犯罪而锒铛入狱的罪犯。禁酒破坏了法律的信誉,腐蚀了警察,造成了一种颓废的道德风气——但并没能中止酒精的消费。

尽管存在着这样悲惨的、可以引以为戒的教训,但在毒品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似乎决心要重犯同样的错误。

道德标准与权宜之计从道德方面来看,我们有权动用政府机器来防止人们变成酒鬼或吸毒者吗?对于小孩子来说,几乎每个人至少都会回答一个有条件的“是的”。但是对于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大人来说,作为其中的一个,我将回答“不”。同瘾君子摆事实讲道理,可以。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可以。为他们祈祷并与他们一起祈祷,可以。但是,我认为:我们没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武力来阻止一位同胞自杀,更不用说阻止他喝酒或吸毒。

我很乐于承认:道德标准的问题通常是很棘手的,而且那些善意的人们可能会各持己见。值得庆幸的是,在对政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并不需要解决这一道德标准问题。禁酒是一项使事情变得更为糟糕的对策——不论是对瘾君子来说,还是对我们这些其他人来说。所以,即时你认为目前对吸毒问题的政策在道德方面是正确的,但出于权宜之计的种种考虑使得这项政策成了最不明智的一项政策。

先来看一下瘾君子方面的情况。使毒品合法化可能会增加瘾君子的数量,但并不一定会这样。禁果是诱人的,对于年轻人尤其是这样。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的吸毒之瘾是由那些贩卖毒品的人故意造成的:他们免费向那些可能成瘾的人提供最初几次服用的毒品、这样做并不会使贩毒者亏本,原因是:一旦上钩之后,这些瘾君子将成为着迷的消费者。如果毒品是可以合法得到的,那么,鉴于瘾君子可以从最便宜的地方买到毒品,所以,来自于这类残忍的活动的任何可得利润都将不复存在。

不论瘾君子数量方面的变化如何,如果毒品能够合法化,那么单个瘾君子方面的情况明显地将会好得多。目前,毒品不仅昂贵得令人难以置信,而且质量极不可靠。瘾君子们身不由己地要与罪犯打交道以得到毒品,最后自己也变成了罪犯以便有钱来保持这一嗜好,同时又要冒着无时无刻不存在的死亡与疾病的危险。

其次再来看一下我们这些其他人方面的情况。这里的问题是一清二楚。别人吸毒成瘾对于我们的伤害,几乎完全来自于这样一种事实:毒品是非法的。据美国律师协会最近的一个委员会估计:在美国,瘾君子犯罪占全部街头犯罪的l/3到1/2。 使毒品合法化,那么街头犯罪将大大减少。

此外,瘾君子与贩毒者并不是仅有的堕落者。庞大的堕落者之流的出现危在且夕。不可避免地,某些薪酬甚微的警察及其他政府官员——以及某些高收入的警察与政府官员——将屈从于攫取不义之财的诱惑。

法律与秩序

使毒品合法化将会立即减少犯罪的数量,并提高法律实施的质量。设想一下,还有哪一种方法能够在促进法律与秩序方面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吗?

但是,你可能会说:那么我们只有接受失败吗?为什么不能中止毒品买卖呢?这正是与禁酒法令之下的实际情况最为相关的方面。我们无法中止毒品买卖。我们也许能够截断来自土耳其的鸦片——但存在着其它不可计数的出产可提制鸦片的罂粟的地区。在法国的合作下,我们也许能够使马赛成为生产海洛因的一个不健康的地区——但存在着其它不可计数的地区,在那里,生产海洛因所需要的简单的生产操作在进行着。只要涉及到了巨额金钱——而且只要毒品是非法的就必然如此 ——那么,要想结束毒品交易,或者大幅度地缩小毒品交易的范围,都将是毫无希望的。

在毒品方面,如在其它方面一样,说服与示范可能要比使用武力来按照我们的模式塑造别人有效得多。

(原载《新闻周刊》,1972年)

——摘自:

米尔顿·弗里德曼,[美],1991,《弗里德曼文萃》,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著作丛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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