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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我们真相信国内消费不足吗?

2010年1月5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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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相信国内消费不足吗?

张军

谬误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我们今天在经济领域有很多似是而非的命题,因为不断被重复,久而久之就成为定论了,大家也就都相信了。这几年说中国的消费需求不足就是一个典型故事。现在,不仅媒体上每天都在重复着这样的言论,甚至很多官厅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也都认同和接受了这个似是而非的判断,相信中国的消费占GDP的比重过低。今天,从上到下似乎有了一个共识,中国经济的增长非要靠扩大最终消费需求才有出路。这个论断已经在前不久还写进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报告中。

我们真的相信中国的消费需求不足吗?很多人会拿出国际参照值作为证据。例如,很多人发表文章都无一例外地提到,消费占GDP的比重,世界的平均值是70%,发达国家是75%,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提供的2007年的数据,中国是48.8%。而且这个占比还在逐年下降。摩根士丹利亚洲区主席史蒂芬•罗奇曾在《财经》上发表文章提到“2007年,中国消费占GDP的比例跌至历史最低点36%”。而渣打银行有限公司研究部最近发表的研究报告说,根据它们的测算,中国“2009年,消费占GDP的36%”。不知道罗奇的数字是否包括了政府消费在内。不过,即使把政府消费考虑进来,那年的最终消费率也不超过GDP的一半。总之,正像有些境外媒体所说的那样,中国的消费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在“世界各大经济体中可能是最低的”。

我们先不讨论中国的消费支出(以及对应的投资)在数据和统计上的潜在问题。试想一下,假如世界消费占比的平均值是70%,中国可以如此大幅度地偏离这个平均值而经济居然不出问题吗?长期以来,我们早已习惯于用“中国特色”来对待中国经济,毫不费力地接受那些似是而非的统计描述,而全然忘记了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和原理。不错,各个经济体之间在很多反映经济运行的指标上会存在差异,但从道理或逻辑上它们不该过分地偏离这些指标的均值。如果我们相信只有我们的经济可以是个例外或者可以与众不同,那十之八九该是我们过于自信了。经济世界该没有这么回事。

可是,离谱的事情就这样还是发生了。从国家公开的统计数据上看,中国的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世界的平均值,而且 上世纪90年代中以来,这个占比还持续向下走,平均而言,几乎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三十年前,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最终消费占GDP都在60%以上,而直到90年代中,这个比率都基本稳定在60%强。

那么,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怎么可能在90年代中之后像过山车一样突然开始下冲了呢? 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自己还没有更好的解释。既然统计上显示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了,人们自然就会从那些约束家庭消费开支的收入上去寻找答案了,毕竟统计上显示政府的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并没有下降。于是,现在流行的解释便是,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公和差距不断拉大,居民消费的开支出现了减缓的趋势。2009年7月3日,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全球智库峰会”上,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就公开表示,收入差距的拉大是影响消费占比下降的重要因素。

但这个解释面临很多问题。收入差距扩大不仅本身存在一个定义模糊和度量上的问题,而且它只是一个关于相对收入的度量,并不反映绝对收入的变化趋势。另外,从收入差距上解释消费占比的下降还面临另外一些问题,你必须假设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求不是刚性的。而面临更多的刚性消费支出项目应该是一个低收入国家的居民消费需求的典型特征。实际上,用收入差距的扩大来解释的应该是居民储蓄率的下降趋势才对。

90年代之后,由于体制改革和局部的市场化,原来由政府开支或企业包办的基础教育、医疗和住房开始部分进入市场,居民家庭也因此开始承担这部分的支出责任。由于这些开支是居民的刚性需求开支,因此局部市场化之后,居民在这些方面上的消费开支只会大幅度和持续地增加而不是不断减少。

以住房这个中国家庭十年来最大的消费开支项目为例,现有的统计系统处理居民住房支出的方法是存在严重缺陷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核算司司长彭志龙提供的数据,2008年中国居民自有住房消费占当年居民消费的7.4%。如果加上居民租房消费,居民全部住房消费占当年居民消费支出的7.9%。我相信,这个数据严重低估了中国居民住房消费开支的真是负担。低估这个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对中国居民的自有住房的所谓“推断租金”(imputed rent)没有得到恰当的估计和统计。在国民账户系统中,居民购买住房的巨额开支不能被纳入当期消费开支的范畴,从而居民对自购自有住房的消费开支只能作为隐含开支来处理(因为自己不对自己支付房租)。因此,作为一个核算原则,居民对自有住房的消费开支通常是通过估计“推断租金”来纳入统计的。所谓“推断租金”就是把一个与该自有住房在品质、大小和地段等很多方面都相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年租金作为这个自有房屋的参考租金。可是,由于中国房屋租赁市场很不发达,有关住房租金的资料严重匮乏,的确很难获得恰当合理的推断租金数据。因此,在我们的统计中,中国城乡居民每年的自有住房消费开支实际上是按成本法计算的,也就是居民的自有住房消费开支等于当期发生的房屋维修支出、折旧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的加总。考虑到中国的自有住房比例高达90% 这样一个事实,仅仅这部分的居民消费开支就很难不被低估。

实际上,居民住房消费开支的统计存在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它的服务消费的开支领域。比如在基础教育和医疗服务消费方面,由于供给的不足和巨大的需求压力,中国的居民至今仍然面临政府管制价(即政府制定或政府审核的收费)与黑市或灰市价(即地方或部门单位自己制定的收费标准)之间的巨大差距。而由这个差距代表的那部分居民服务消费开支肯定未被纳入官方的统计数据中。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居民的金融服务消费和保险服务消费开支日益增长,但现有的数据资料非常有限,统计部门多数情况下只能用借助于一些相关的指标来进行推算。所以,可以预料,相对于产品型的消费开支统计数据,中国居民的服务型消费支出在统计上被严重低估就不可避免了。即使估计政府消费支出的财政支出数据,也可能只是反映了财政预算内支出的情况,很难包括政府其他项目的支出范围。实际上,在政府的财政支出项目名目繁杂,同一功能的支出项目可能分散在完全不同的类别和科目中,很难将行政事业费的支出数据准确调整和转换为GDP核算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我曾经撰文提到,与消费支出数据被低估的情况类似,投资支出的数据被高估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在中国,大多数人(包括媒体的记者)是不能够很好地区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这两个概念的。情况常常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额往往被简单地作为支出法计算的GDP当中的固定资产形成总额了。这几年,总是很多人说投资已经占到GDP得60%了,其实这个投资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额,不完全反映按照支出法计算的GDP中的固定资产形成总额。我猜想,被媒体高度关注的投资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的这一“不良”现象,很大一个原因是投资支出的数据中混杂了不断得到开发和交易的土地的价值。按照惯例,土地的交易价值不应该被包括在GDP的统计中,这是因为用于土地征用和交易的费用并不形成社会的固定资产。但是,我们在统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则的确是包括土地征用、购置及拆迁补偿等这些巨大的费用的。但由于它们不增加社会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统计口径下应将它们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扣除。

有意思的是,对于住房,居民购买住房的巨额开支不能被纳入当期消费开支,但另一方面,由于“推断租金”的基础资料不足,居民的住房消费开支则又被低估。这还只是居民服务消费被低估的一个方面。而在投资支出方面,由于征地、拆迁和土地交易价值的费用越来越大,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报告统计数据时常常高估固定资本的形成额。实际上,按照标准的支出法统计的GDP中,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占GDP的比重并没有像很多人印象中的那么高,而且这些年来也没有大幅度地、持续地上升。

由于经历了计划经济几十年的统计基础设施的建设,我们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企业和单位统计报告系统和组织。这套组织系统比较适合从产值的角度来核算GDP。因此,时至今日,中国的GDP核算主要还是依赖生产法进行的而且这个核算具有很好的稳定性。相对而言,用支出法(甚至用收入法)核算GDP的难度就大多了,而且支出法核算GDP还要依赖对城乡居民的家计抽样调查,这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中国,面对和获得企业和行业部门的产值(包括增加值)数据比较单一,而要调查获得各级政府、城乡居民以及各种类型的经济主体的开支数据则复杂多了。

事实上,很多人在谈到十年来中国的投资和消费相对于GDP的变化模式时,实际上他们使用了在定义和口径上并不一致的数据来源,而且没有去考虑统计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消费开支的困难所导致的扭曲。每当我看到用支出法核算的GDP以及相应的消费和投资支出的占比数据时,总是心有余悸的。

回想在90年代之前,我们的经济与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的经济一样,经济活动和结构还都显得十分简单。国家的统计制度还应付得过来。进入90年代之后,经济不仅稳定增长,而且结构变化迅速。农民转化为农民工的速度和城市化的进程日新月异。农民的实际收入在显著的增长,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对务农农民的减免和补贴与日俱增,对城镇低收入阶层的补贴规模也越来越大,更不用说新一代消费主义阶层的崛起、中产阶级的规模扩大。概言之,我们的经济比其他发展中经济变得复杂多了,而且复杂得太快了。我们的统计当局使用的消费和投资支出的分类方法不再能满足经济变化的要求。即使政府的消费支出也因为分类的层级多少而无法全面涵盖。怎么去恰当和适时地捕捉经济的变化,准确描述出经济变化的模式,给我们的统计当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当然了,对于一个变化迅速的经济而言,这是可以理解的统计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许真正让我感到好奇的不是一个可能被错误地组合起来的“占比”最初为什么会出现,而是这样的“占比”这些年来为什么总是不断地被夸大并信以为真。

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9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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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奖经济学家预测:2040年中国GDP占全球40%

2010年1月5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据韩国《朝鲜日报》1月4日报道,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教授罗伯特-福格尔日前在《外交政策》杂志上发文预测说,204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将达到123万亿美元,这一规模相当于全球GDP的40%,届时中国远超过美国(14%),GDP规模占压倒性的全球第一位。福格尔所发表的123万亿美元是以购买力平价数据(PPP)为准得出的。2000年,中国以购买力平价数据为准的GDP规模仅为美国的一半。

福格尔还预测称,2040年中国人均收入将达8.5万美元,达到欧盟(EU)的2倍以上。虽然仍不及美国,但将超过日本。福格尔的这种展望与其间的普遍预测有很大出入。普遍认为,中国到2050年后以购买力为准的GDP将达到美国的2倍。对此福格尔表示:“过去中国的增长潜力被低估。”

福格尔认为,过去对中国政府对教育领域的庞大投资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中国在1998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指示扩大对高等教育的支援后,短短4年内高等教育受惠生和海外留学生分别增加165%和152%。而且从2000年至2004年大学入校生猛增,每年增加约50%。福格尔分析称:“越是受到良好教育的劳动者,生产效率就越高。”他表示,经济学者们没有正确评估占中国经济增长三分之一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疏忽了隐瞒部分经济统计内容的中国统计的特点,也没有认识到中国经济改革由地方政府主导,而不是中央政府,因此低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潜力。

福格尔凭借对计量统计学发展的贡献,于1993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计量统计学是一门将统计利用于经济学研究的学科。 (来源:南方日报)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1月05日
分类: 经济学家 标签:

薛兆丰 :反垄断法拓宽寻租之门

2009年6月5日 老掌柜 没有评论

传说中的“市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中国版经过13年的酝酿,今天(2007年8月31日)正式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并定于2008 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过去多年,我对反垄断法(主要是在美国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不遗余力地介绍和批评,认为若在中国引入该法,无论怎样雕琢条文的枝节, 它带来的负面影响都要比正面影响大得多。之所以格外关注,是因为它特别容易引起人们不切实际的期待,特别容易赢得本该反对它的经济学者的支持,也特别容易 产生种种与其支持者的愿望背道而驰的结果。今天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落地,我认为不是国人“学习和反思反垄断法”到了尾声,也不是即将进入尾声,而只是序幕 刚刚结束。

在这篇文章中,让我连贯地叙述以下密切联系的主题:一,国内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普遍低估了反垄断法的微妙,自负地以为经济学可以正确地指 导反垄断实践;二,就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而言,经济学均未提供可靠和可操作的理论依据;三,就《反垄断法》的限定条件而言,每条规定都留下 了宽松而模糊的赦免条款,给反垄断执行机构留下了极大的酌情权;四,就《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而言,行政垄断反而得到了法律形式的豁免和确认;五, 就《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的设置而言,司法机构的职能重叠,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结局的不确定性;六,非行政垄断的市场领域将涌现寻租活动。

一,学者普遍自负

九年前,我开始在专栏文章中批评美国的反垄断法。八年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我上京,与当时“挑战微软霸权”的方兴东对话。因为其中涉及 反垄断法问题,编辑要我推荐几位支持我观点的中国经济学者。事前没有任何沟通,我只能凭感觉。假如我推荐的人,到头来反对我,那是双料尴尬。

找谁呢?我最有信心的是周其仁和张维迎。可是,央视告诉我,他俩都不在。我于是去拜访茅于轼。谈到微软和垄断,茅于轼给我介绍如何用市场份额 的平方和的平方根来确定垄断程度,然后根据成本计算合理利润,从而让政府来管制垄断。在座的老同学尹忠东回答:“要是这样来处理垄断,垄断者还会有积极性 去控制成本吗?”

后来,央视找了盛洪。他的原话是:“我们如果放弃建立反垄断法的权利,微软就会哈哈大笑。”电视播出来,还印在《南方周末》上。茅于轼被公认 是市场经济的旗手,而盛洪因为翻译了科斯的著作还被科斯邀请到芝加哥大学呆过半年。恰恰因为这样,他们对反垄断法的观点才深深刺痛了我。我跟一位熟悉科斯 思想的经济学家谈起此事,他打趣说:“跟科斯握过手的人都不应该赞成反垄断法。”

去年,我到哥伦比亚大学旁听一场演讲。演讲者王晓晔教授,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我问王教授:“中国的反垄断法, 将通过什么机制来确保‘反垄断执行机构’具备充分知识,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或不利于市场竞争?”王教授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识?我们在反垄断 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我不怀疑上述三位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一年多前,我请朋友将国内市面销售的反垄断书籍搜集起来。这批书籍中,虽然什么“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 的根本大法”,什么“反垄断法可以维护竞争秩序”之类的空话抄来抄去、此起彼伏,而真正深入美国卷帙浩繁的案例,了解究竟反垄断法究竟干了些什么的作者凤 毛麟角,但我也不怀疑这批书籍的每个作者,都是锐意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是,大部分人低估了反垄断政策的微妙,不知道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 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而在无知的状态中大刀阔斧地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注1]

到了大众媒体那里,反垄断法简直就成了许愿树。人们不仅一厢情愿地想用反垄断法来撼动行政垄断,还想用它来对付外国企业势力的经济渗透,用它 来压抑因需求增加而导致的春运车票涨价,用它来抑制因时局变幻而导致的能源涨价,还要用它来抑制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的房价、肉价、菜价和面价的上涨。在他们 看来,任何“价高量少质低”的经济问题,根源都在于黑心商人狼狈为奸;而实施反垄断法,就能把坏人抓出来,把问题解决好。

二,经济学未对反垄断法提供支持

产业经济大师德姆塞茨(H. Demsetz)在纪念谢尔曼法颁布100周年的会议上致辞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们对竞争的理解中,还没有出现与反托拉斯有关系的内容(We do not yet possess an antitrust-relevant understanding of competition.)。”这不是说经济学还未曾去观察和解释竞争过程,也不是说经济学者还根本不理解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而是说,随着 经济学对市场、产业组织和竞争过程的深入研究,经济学家仍然不能对过去一百多年反垄断政策的所作所为,找到确凿的理论支持。

拿着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让我们先看粗枝大叶,然后再看细节末梢。整部法律要处理的核心课题有三个:(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即说清楚 什么是垄断;(二),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规定禁止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三)界定“垄断协议”,即规定禁止垄断者或非垄断者从事何种行 为。让我逐一说明,为什么经济学对这三个课题均不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加限定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极其生硬的,但实质上是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让他们随意认定被调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市场份 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什么才是“相关市场”,根本就没有标准可言。退一万步说,即使一个企业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学上也无法推 断这是反竞争或损害效率的。在无数的场合,由于约束条件和产业结构的特点,恰恰是激烈竞争才导致了成功企业的规模,而企业必须具备规模才可能带来效 率。[注2]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 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将上述行为视作反竞争和损害效率、并试图以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的想法,是缺乏经济学基础的支持的。理由是:任何企业,包括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都无法仅仅通过从事上述行为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成交价格总是通过供求关系互相作用自发形成的,而从来不是根据某些人的一厢情愿设定的。即使是垄 断者,也只存在一个价格能令其利润达到最大,过高或过低的定价都会使他自己受损,更不用说拒绝交易了。更何况,由于顾客的需求强弱总是参差不齐的,所以企 业在交易上实施“差别待遇”,就几乎总是能够促进竞争和效率。这是说,当反垄断法执行者认为自己看到了价格过高、过低、不公平、拒绝交易、搭售商品和差别 待遇等市场现象时,经济学能够做的,是向他解释为什么企业和消费者都自愿在那样的条件下行事并互惠互利,而不是向他提供指南,让他去修理别人的行为。[注 3]

关于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 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等。《反垄断法》还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的确,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即上个世纪60年代前,上述大部分商业行为都是以“本身原则”被法庭判定为违法的。所谓“本身原则”,就是 象“闯红灯”一样,法庭一旦认定了行为事实,那么不管当事人持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断定,要 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该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用“理性原则”,即一种行为是否被裁定为违法,不仅 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酌情考虑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然而,随着经济学对企业行为的深入解释,那些一度被肯定地认为是反竞争和损害效率的商业行为,逐渐被人们看清其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的一面。结 果,“本身原则”逐渐被“理性原则”取代。具体地说,企业协同固定或变更价格,可能是由于它们的产品规格接近,每家企业都是“受价者”而导致的。例如,最 近方便面厂商的集体提价,显然是它们共同受到通胀压力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出于贪婪而进行勾结使然。另外,分割市场和限定转售价格,也可能是厂商为了刺激它 们在价格以外进行竞争的制度安排。今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罕有地推翻自己在1911年对“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Dr. Miles)”的判决,其理由恰恰就是大量经济学研究表明,价格上的锁定有利于促进服务上的竞争。[注4]

综上所述,对于《反垄断法》要处理的三大课题,即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界定“垄断协议”,经济学要么不能 提供理论支持,要么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经济学显然不提供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而至于禁止“协同调整价格”、“搭售”、“分割市场 ”、“区别待遇”和“规定最低零售价”等做法,经济学的见解恰恰是与反垄断政策背道而驰的。在一般的情况下,面对各种较不寻常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是不理 解,而不是看懂了而且知道更优胜的方案在哪里。[注5]

三,反垄断双语贯穿条文

必须马上指出,《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随即附加了赦免条款。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原因之一,是立法者认为被提及的商业行 为,既有促进竞争的时候,也有抑制竞争的时候,所以故意留下斟酌余地。换句话说,它是在有关规定中明确,司法过程将按“理性原则”进行。

例如,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文中,虽然没有限定性的词语,但由于“相关市场”的划定的酌情权完全在执法者手上,所以这个规定也就留下了 斟酌余地。再例如,在第十三和十四条禁止了一系列垄断协议形式后,第十五条就随即列明了对应的赦免条款:只要能证明是为了改进技术、或开发新产品、或提高 产品质量、或提高竞争效率、或节约能源、或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就能赦免。又例如,第十七条在禁止一连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都一概加上了 “不公平的”或“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所以只要执法者认为“公平”或“有正当理由”,该条款涉及的商业行为也可以得到赦免。

这种结构上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属垄断行为”式的条文和论断,在美国和其他各国反垄断的百年实践中其实 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这不仅说明反垄断法还拿不准究竟要反什么,更说明咬文嚼字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毕竟,是不 是“为了改进技术”或“为了提高竞争效率”,难有明确标准。由于《反垄断法》中存在大量反垄断双语,将来政府和企业可能要付出数以亿计的金钱,来让经济学 家、律师、媒体从业者和政府官员进行咬文嚼字。[注6]

四,行政垄断享受豁免

目前《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立刻附加了赦免条款,其第二个原因,是要以法律形式保护大部分现行的行政垄断。我曾经一再强调, 唯一应该反对的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如果解除了政府保护,市场上出现的一切似乎是垄断的竞争形态,其实就都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 要拆除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并不能寄望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只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无论法律地位还是执法力度,都堪称微不足道。不幸而言中。细看 《反垄断法》,期待靠反垄断法来对付行政垄断的人会大失所望。

第四条定下政府干预的基调: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七条对行政垄断作出豁免: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这样,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等行业就都有可能完全解脱。不少人一直以为,推出反垄断法这样的庞然大物,至少能替他们争取一点诸如“免双向收费”这样的蝇头小利。看过这条规定,他们作何感想?

此外,《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两者给予了明显的区别对待。对于“市场垄断”,即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垄断者,《反垄断法》明 确规定了禁止其从事的行为,如第十三、十四和十七条。但是,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并不明确规定禁止其从事的行为,而是先默许其行为,然后对其行 为的效果提出了要求。例如,第七条在确立了行政垄断的合法合理性后,《反垄断法》提出:“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 害消费者利益。”这里,“控制地位”和“专卖专营”本身显然是不视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

只是在一些不涉及行政垄断结构的领域,《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规制。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 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不得“限制外地商 品进入本地市场”等。这些规定本身都是积极的,一般地有利促进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问题在于第三十三条与前述第四条如何协调,在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与地方 政府行政力量如何抗衡。[注7]

五,执法机构职能重叠

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 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 断执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反垄断委员会不仅负责《反垄断法》的细节完善工作,还负责协调和指导反垄断的工作。这与负责执法工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产生了职能重叠。这种设置,将给反垄断法司法结果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测性。

撇开具体条文的优劣对错,不论反垄断法如何规制企业行为,它的司法结果越是容易被有关当事人预测,司法成本就越低,对经济运行的行政干扰就越 少。相反,要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依法办事,但读完法律后仍然不知道自己将要进行的商业活动是否违法,其结果不仅涉及至少两个执法部门,而且也与自己的公关效 果有关,那么整个反垄断法的司法成本就会变得相当高昂。不怕明确规定,就怕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许多企业的忧虑。

例如,《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规定了报批程序。我们知道,企业间的收购和合并计划,往往要经过精心的论证、艰苦的谈判、时机的配合以及严格的 保密过程。无论成败,都要花费巨额的成本,而相关消息也往往会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因此,立法者有必要帮助当事人在事前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其计划被批准的可 能性。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在实施反垄断法的同时,制定、颁布和定期修订各门类的《反垄断法执行指南》,其中当然包括“合并指南”,从而让企业衡量难易, 避免企业和执法者双方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目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地都有类似的指南。我认为,在实施包含大量反垄断双语的《反垄断 法》前,应该配备内容较详尽且标准较清楚的《执行指南》,才能以缓解司法结局难以预测带来的副作用。

六,寻租活动将大增

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分自信而造成的。对此,科斯(R. H. Coase)说过两段精彩的评论。一是:“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 就说是‘合谋性定价’”。二是:“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 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庭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 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科斯说:“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行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 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在提供答案的人。” [注8]

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几乎每项规定都有相应的非常宽泛的赦免条款,使得反垄断执行 机构的酌情空间非常巨大。功能有所重叠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反垄断司法结局的不可预测性。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 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竞争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 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

注释:

以下参考文章均出自薛兆丰撰写并于《经济观察报》连载的“解释反垄断”系列(完整目录见这里)。

注1:参见“反垄断问题的深湛和困难”
注2:参见“大的也可以是美的”,“企业合并有何危害”,“企业无边界”
注3:参见“勾结定价如何可能”,“低价如何伤人”
注4:参见“为什么给零售价设下限”
注5:参见“捆绑销售能撬动垄断吗”
注6:参见“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注7:参见“寻租有别于逐利”
注8:参见“反垄断的弗吉尼亚观点”

2007年9月10日《经济观察报》“解释反垄断”专栏系列

暖经济

分类: 经济学家 标签:

1976年:米尔顿-弗里德曼

2009年5月21日 老掌柜 1 条评论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1912-)

米尔顿·弗里德曼,美国人,由于创立了货币主义理论,提出了永久性收入假说,而获得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重要著作:《实证经济学论文集》(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消费函数理范》(A Theory of the Consumption Function);《资本王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价格理论:初稿》(Price Theory:A Provisional Text);《美国货币史·1867年一1960年》(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867一1960)与施瓦兹(Anna J.Schwartz)合著。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年7月31日—2006年11月16日)是美国经济学家,以研究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经济史、统计学、及主张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而闻名。1976年取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扬他在消费分析、货币供应理论及历史、和稳定政策复杂性等范畴的贡献。

弗里德曼是《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的作者,在1962年出版,提倡将政府的角色最小化以让自由市场运作,以此维持政治和社会自由。他的政治哲学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优点,并反对政府的干预。他的理论成了自由意志主义的主要经济根据之一,并且对 1980年代开始美国的里根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都有极大影响。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生平

弗里德曼生于纽约市一个工人阶级的犹太人家庭,父亲是Jeno Saul Friedman,母亲是Sarah Ethel Landau(1892-?),两人从奥匈帝国(今乌克兰一带)来到美国邂逅,曾在血汗工厂工作。弗里德曼是家中第四个孩子,也是唯一的男孩。他的三个姐姐包括:Tillie F. Friedman (1919-?)、Helen Friedman (1920-?)、以及Ruth Friedman (1921-?)。在高中时,弗里德曼父亲逝世后,举家搬到新泽西州的罗威市(Rahway)。

他16岁前完成高中,凭奖学金入读罗格斯大学。原打算成为精算师的弗里德曼最初修读数学,但成绩平平,1932年取得文学士,翌年他到芝加哥大学修读硕士,1933年芝加哥大学硕士毕业。上第一堂经济课时,座位是以姓氏字母编排,他紧随一名叫罗斯(Ross Director)的女生之后,两人6年后结婚,从此终生不渝。弗里德曼曾说他的作品无一不给罗斯审阅,更笑言自己成为学术权威后,罗斯是唯一胆跟他辩论的人。当弗里德曼病逝时,罗斯说:“我除了时间,什么都没有了。”

毕业后,他曾为新政工作以求糊口,批准了许多早期的新政措施以解决当时面临的艰难经济情况,尤其是新政的许多公共建设计画。辗转间他到哥伦比亚继续修读经济学,研究计量、制度及实践经济学。返回芝加哥后,获Henry Schultz聘任为研究助理,协助完成《需求理求及计算》论文。为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工作时,他1940年曾完成一书,指医生的垄断局面导致他们的收入远高于牙医,引起局方争议,令该书要在战后始能出版。

弗里德曼在威斯康辛大学任教了一小段时间,但由于在经济学系里碰上了反犹主义者的阻挠而只得返回政府部门工作。

1941至1943年,他出任美国财政部顾问,研究战时税务政策,曾支持凯恩斯主义的税赋政策,并且也确实协助推广了预扣所得税制度。43至45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参与Harold Hotelling及W. Allen Wallis的研究小组,为武器设计、战略及冶金实验分析数据。1945年,他与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到明尼苏达大学任职,1946年他获哥伦比亚大学颁发博士学位,随后回到芝加哥大学教授经济理论,期间再为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货币在商业周期的角色。这是他学术上的重大分水岭。

在他的自传中,弗里德曼曾描述1941至43年为罗斯福新政工作时,“当时我是一个彻底的凯恩斯主义者”。随著时间过去,弗里德曼对于经济政策的看法也逐渐转变,他在芝加哥大学成立货币及银行研究小组,在经济史论家Anna Schwartz的协助下,发表《美国货币史》鸿文。当时他挑战主张凯恩斯主义的著名经济学家观点,抨击他们忽略货币供应、金融政策对经济周期及通胀的重要性。他任职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逾30年,力倡自由主义经济,并与徒弟徒孙,打造出著名的“芝加哥经济学派”。

不过,他通常反对政府干预的计划,尤其是对于市场价格的管制,他认为价格在市场机制里扮演著调度资源所不可或缺的信号功能。在《美国货币历史》一书中,他提出经济大萧条其实是政府对于货币供应管制不当所致。后来他在2006年说道:“你知道吗?很奇怪的是为何人们仍以为是罗斯福的政策让我们脱离了经济大萧条。当时的问题是,你有一堆失业的机器和失业的人民,你怎么能靠着成立产业垄断集团和提升价格及工资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他接著在芝加哥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直到1976年,在这30年里他将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形塑成一个紧密而完整的经济学派,被称为芝加哥经济学派。在弗里德曼的领导下,多名芝加哥学派的成员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在1953-54年间以访问学者的身分前往英国剑桥大学任教。从1977年开始弗里德曼也加入了史丹福大学的胡佛研究所。弗里德曼在1988年取得了美国的国家科学奖章(National Medal of Science)。

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加里·贝克尔形容,弗里德曼可能是全球最为人认识的经济学家,“他能以最简单的语言表达最艰深的经济理论”。他亦是极出色的演说家,能随时即席演说,极富说服力。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雷鼎鸣形容佛老思考快如闪电,据说辩论从未输过。“无人敢说辩赢了他,因与他辩论过已是无限光荣,没多少人能与他说上两分钟。”

弗里德曼是学术世家。他妻子罗斯是经济学家,其妻兄长Aaron Director是芝加哥大学声望显赫的法律学教授。弗里德曼育有两名子女,包括女儿珍尼·弗里德曼及大卫·弗里德曼,大卫本身是无政府资本主义学说的重要学者。大卫的儿子Patri毕业于史丹福大学,2006年时在Google任职。

他于2006年11月16日在旧金山三藩市家中因心脏病发引致衰竭逝世。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学说主张

站在凯恩斯的对面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曾使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闻名于世;二战后,西方社会20余年的经济繁荣更让凯恩斯思想大放异彩。但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鼎盛时期———20世纪50年代,以弗里德曼为主要创始人的货币学派打着对抗“凯恩斯革命”的旗号诞生了。

弗里德曼的理论具有两个重要特点:坚持经济自由,强调货币作用。

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思想。弗里德曼认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具有达到充分就业的自然趋势,只是因为价格和工资的调整相对缓慢,所以要达到充分就业的状况可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就将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阻碍经济发展,甚至造成或加剧经济的动荡。

他还强劲地攻击凯恩斯所倡导的财政政策。弗里德曼认为,在货币供给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增加开支将导致利率上升,利率上升将引起私人投资和消费的缩减,从而产生“挤出效应”,抵消增加的政府支出,因此货币政策才是一切经济政策的重心。

反通货膨胀的旗手

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涨”为货币学派带来了大展宏图的历史机遇。长期实施凯恩斯主义的扩张性经济政策终于给西方经济带来了恶果。70年代之后,各国的经济发展缓慢下来,赤字越来越大,失业越来越多,通货膨胀率越来越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经过10多年发展起来的货币学派选择了通货膨胀为主要靶子,提出了以稳定货币、反对通货膨胀为中心内容的一系列政策主张。

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弗里德曼把通货膨胀的责任完全归到了政府的身上。“没有一个政府肯于承担通货膨胀的责任,即使不是很严重的通货膨胀也是如此。政府官员往往寻找各种借口,把责任推诿给贪婪的企业家、刚性的工会、挥霍无度的消费者、阿拉伯的酋长、恶劣的气候以及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无疑,企业家是贪婪的,工会也有刚性,消费者并不节约,阿拉伯酋长提高了石油价格,天气往往不正常,然而所有这些只能提高个别商品的价格,并不能使一般物价普遍提高。”

弗里德曼认为,根治通货膨胀的惟一出路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控制货币增长。控制货币增长的方法是实行“单一规则”,即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时候要“公开宣布并长期采用一个固定不变的货币供应增长率”。

由于这些政策主张顺应了西方经济在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因此赢得了许多的赞同者和追随者,并且得到官方的特别赏识。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相的英国保守党政府将货币学派理论付诸实施,奉行了一整套完整的货币主义政策;美国里根总统上台后提出的“经济复兴计划”中,也把货币学派提出的制定一种稳定的货币增长政策作为主要项目;瑞士、日本等被认为是“成功地控制了通货膨胀”的国家,自称其“成功的秘密”就在于实行了货币学派的“稳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政策。货币学派一时声誉鹊起,被普遍看作凯恩斯学派之后的替代者,弗里德曼更是被称为“反通货膨胀的旗手”。

“负罪”的获奖人

1976年,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颁奖典礼上,当他从座位上起立以便从瑞典国王手中接过获奖证书时,一位观众突然举起“自由归于智利人民”的横幅站起来进行抗议,大喊“资本主义下台,弗里德曼下台”,会场一阵骚乱。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智利的军事政变说起。20世纪70年代,智利军人皮诺切特发动军事政变推翻阿连德政府。阿连德是社会党人,上台后推行国有化和计划经济。这些政策引起智利国内经济倒退与混乱。皮诺切特上台后开始用强力手段推行市场经济改革,改革方案是由萨克斯等一批美国青年经济学家策划的,这些人中不少曾受教于弗里德曼。这种经济转型引起智利国内失业与贫穷现象严重,遭到左翼人士反对,皮诺切特对他们实施镇压,国内矛盾激化。于是,一些人指责弗里德曼同智利问题有牵连,设在瑞典的智利委员会则把弗里德曼称为“要对当前智利的失业饥饿政策负有罪责的经济学家。”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颁奖典礼上的抗议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颁奖典礼上的尴尬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弗里德曼经济政策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影响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运行无处不渗透着弗里德曼的思想与主张。后来的事实证明,智利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成功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通货膨胀也降了下来。

然而,事情的两面性再一次出现:英国的通货膨胀率从1980年的22%降到1984年的4% 的同时,失业人数从100万上升到300万;同出一辙,1979年,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分别为12.7%和5.9%,4年后,这两个数据变为 3.2%和7.6%。物价降下来了,但人们却又承受着失业的痛苦。“坚持!”这是弗里德曼始终如一的信条。于是,奇迹出现了:1993年~2000年,美国经济出现了持续8年的低通胀、低失业率的经济增长。

米尔顿·弗里德曼三次对中国的访问

用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力来衡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可以说是20世纪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经济学家。这位学术界的大人物对中国有着浓厚的兴趣。在他与其夫人罗斯合著的自传《两个幸运的人》中,除了美国之外,另一个占据篇幅最大的国家就是中国。

1980年、1988年、1993年,弗里德曼三次来华访问。他在自传中写道:“对中国的三次访问是我们一生中最神奇的经历之一……”

1980年的访问是唯一一次由官方正式邀请的访问。邀请者是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邀请者希望弗里德曼就世界经济、通货膨胀、计划经济社会中市场的运用等问题发表演讲。这时的中国,改革的进程刚刚开始,人们对于未来要走的道路几乎一无所知。他们只是知道过去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弗里德曼没有听到一个人说过文革的好话。但他也发现,人们往往对经济问题知之甚少,对市场体制运作的方式基本上一无所知。比如,在一次座谈中,一位将要前往美国考察的副部长的问题是:“在美国谁负责物资分配?”弗里德曼的反应是“吓了一跳”。他建议这位副部长去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看看,了解一下没有中央分配者的经济体制是怎样运转的。

弗里德曼这时对中国的判断是改革刚刚开始。并且不能排除出现反复的可能。

1988年,主要是在张五常的安排下,弗里德曼第二次访华。这次访华是三次中最重要的一次,这不仅仅是由于弗里德曼见到了当时中国的主要中央领导人,而且由于访问的范围更大,弗里德曼得以对中国有了更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同时,弗里德曼的自由经济观点,在当时中国改革持续深入情况下得以更清晰地传递给了中国的决策者和学术界。

在这次访问中,弗里德曼在各地走访了许多正在蓬勃发展的商品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客人真实感受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也看到了中国进一步改革面对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政府是否愿意为了经济发展而放弃自己的某些特权。

1993年,弗里德曼第三次访华。这时的中国改革,在经历了反复以后,重新开始快速发展。客人在中国已经可以享受到不亚于其他国家的服务。除了北京和上海以外,弗里德曼还访问了成都和重庆等地。私营企业、民间商业的发展给弗里德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这时的中国政府的改革方向似乎与1988年有所不同。政府开始强调日本韩国式的对经济的控制,认为这是未来的方向。弗里德曼显然无法同意这一点。但这时的中国,已经不再像改革初期那样尽量地吸收外界知识了。但另一方面,弗里德曼关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观点这时倒更符合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到底是走向自由市场制度,还是尝试一条 “第三条道路”?这个已被弗里德曼解决的问题将继续困扰中国多年。

在三次访华中,弗里德曼近距离地观察了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的变迁过程,他尽力向中国人介绍了他关于自由市场制度的知识,表达了自己的思想观念。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深入影响了一大批中国人——其中不乏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发展道路的人。可以说,在这十几年中,弗里德曼原有的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扩充到了中国,而中国也因此受益良多。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重要著作

《实证经济学论文集》(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消费函数理范》(A Theory of the Consumption Function);

《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

《价格理论:初稿》(Price Theory:A Provisional Text);

《美国货币史· 1867年一1960年》(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867一1960)与施瓦兹(Anna J.Schwartz)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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